出售民间偏方不宜一律认定为销售假药

23.01.2015  12:52

  小到头疼脑热,大至疑难杂症,民间偏方在生活中一直流传着。不能否认的是,部分民间偏方对人体无害且有利于疾病的治疗,但有的学者认为其出售行为严重扰乱了药品制售管理秩序,应对出售民间偏方的行为一律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对出售民间偏方行为的定性需慎重考虑。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客观要件,生产、销售假药罪仅需具有犯罪故意和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可。刑法第141条对假药以空白罪状的方式进行了界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而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假药可以大致划分为外观上与成分上两种假药,因此关于民间偏方的认定问题,可以从这两个层面分别考量。 

  从外观层面上看,民间偏方不属于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外观意义上的假药包括“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等情形。民间偏方具有民间流传、来源不明的特征,但并没有冒充市场上销售的特定品牌药品,且民间偏方没有包装,也就不存在标明超出范围功能及适应症的可能。仅从这一点来看,民间偏方不属于假药。 

  从成分层面上看,民间偏方需专门鉴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成分意义上的假药包括“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变质、被污染”等情形。民间偏方所含成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需要严格依据专门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来判断,而不能依靠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假药罪属于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的犯罪故意,过失心态并不属于销售假药罪的评价范围。而认定主观心态,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学历、阅历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方面进行判断。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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