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暂行办法 不允许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09.06.2018  08:01

  本报海口6月8日讯 (记者陈蔚林 特约记者韩小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编办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海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我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这些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办法》要求,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5年过渡期内进行分类登记。进行分类登记之前,该类学校继续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在过渡期内不进行分类登记的,不得再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延期进行分类登记,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仍不进行分类登记的,不得再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在工商部门登记。分类登记前依法依规减免的税费和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还对设立民办学校作出安排: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机关应当坚持以高水平、有特色为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筹设获批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筹设期内不得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允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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