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毕业生干个体3年内每年减税9600元

05.09.2014  11:34

      原标题:海南多举措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

      毕业生干个体3年内每年减税9600元

      为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昨日,海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要求从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方面促进毕业生就业。

      就业

      引导基层就业鼓励入职小微企业

      就业方面,《意见》要求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对参加“选聘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期满且符合规定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录。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少数民族市县及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同时,《意见》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至2015年底。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创业

      简化登记程序减收营业税收

      对于创业的毕业生,《意见》中也给出了相当优惠的政策。《意见》指出,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只对市场主体的住所予以登记;实行“先照后证”,先办执照后办许可证;简化经营范围的登记,新兴产业非禁即入;实行网上登记;免于收取各类登记费。

      同时,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相关规定、遵纪守法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网店”,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就业补助方面,对于落实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我省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可按1500元/人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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