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次携凶器结伙抢金项链 儋州男子被判15年

10.04.2015  20:25

      4次携凶器结伙抢金项链

      儋州男子被判15年

      25岁儋州男子符某某与他人结伙,在海口街头4次抢夺他人脖子上金项链,日前,海口美兰区法院依法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0年,符某某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12月4日19时许,符某某伙同符某、李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携带尖刀窜到海口市海秀东路明珠广场伺机作案,当晚22时40分许,抢得被害人芦某某1条金项链。2012年12月5日至10日期间,符某某等人又在海口明珠广场、南宝路等处,伺机3次抢走路人脖子上金项链,其中最重的88.73克,价值3.7万余元。

      海口美兰法院认为,符某某多次结伙携带凶器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413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