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可给予奖励

20.09.2015  10:39

  棚户区改造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满足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样化的安置需求。记者今天从省政府获悉,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可给予奖励。

  海南省政府出台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指导意见》提出,采取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货币补偿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同时通过采取政府减免收费、开发企业让利等配套政策,最大限度让利于棚户区改造居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具体安置形式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居民可选择自主购买或选择政府购买安置。居民选择货币直接补偿,对已有住房保障而不需要安置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海南将推行货币化安置激励政策,指导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政策规定,棚户区改造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需补缴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补缴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改造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提出,海南将探索共有产权方式,对于货币化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应优先予以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允许其利用货币补偿款购买部分产权;对其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管理,为棚改居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此外,海南将实行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意见明确,对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应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手续;棚户区改造居民直系亲属中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与缴存人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记者 孙学新)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