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丢掉“拐杖”挑起了“大梁” --探访海南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两周年

13.01.2017  22:35

  法制日报记者 邢东伟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 翟小功

  过去,吴树青是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因忙于行政事务和审批案件等原因很少直接办理案件。而现在,吴树青成为司法体制改革内设机构整合,实行“大部制” 后诉讼监督局的一名普通检察官,“官”丢了,他也得回归一线认真独立办案并对案件终身负责。

  他这种角色的转变,从2015年便开始了。作为全国首批7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海南省检察机关于2015年1月全面启动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在海口市秀英区、三亚市城郊、万宁等5个基层院试行办案责任制和内设机构整合“大部制”改革。同年6月份,全省三级检察院同步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

  两年来,回顾海南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都取得了哪些成效,带来了哪些变化,基层检察官对司法改革有哪些心声呢?对此,2017年1月7日《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三家基层检察院进行了实地探访。

   拆庙减官破除“庙多方丈多”

  2015年司法改革之前,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有内设机构17个,2个派驻乡镇检察室,均为编委正式批复成立的副科级内设机构,这些机构的部门领导(含部门副职)加上院领导有46人,占全院干警56.8%。

  “原有内设机构过多,可谓是‘庙多方丈多但和尚少’,由于分工过细,导致办案人员分散,大家各自照顾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一些工作相互扯皮,效率不高。”万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钟文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如果把这次司法改革看成是建一座大厦,内设机构改革就是打地基、搭框架。不痛下决心打破这个内部藩篱,员额制和责任制很难走下去。

  从2015年4月开始,万宁检察院实行“大部制”,将17个内设机构重新整合为“五局一部”,在六大部门中各配一名办案、管理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作为负责人,原先各业务部门的领导不再行使管理职权,成为普通办案的检察官。

  “机构瘦身了,我也从科长转变为检察官。”该院原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朱学成说,他现在是万宁市检察院机构整合后的诉讼监督局检察官。作为入额检察官,他从原来案件审批、日常管理等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全身心投入办案中。

  目前,全省基层院内设机构数量由原来的平均14.7个减少到平均7.8个,内设机构总数下降到173个,减少了47%,全省检察院内设机构整体精简41%。根据中央编办和最高检察院下发的《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12月海南省检察院又出台方案,明确规定全省基层院内设机构数量和名称。

  “‘大部制’改革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让更多力量回归办案一线,体现检察权属性。”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许玉民称,改革后,检察官的“官帽”要脱下来了,机构更加精简,办案过程去行政化。原来的“行政官”回归“检察官”,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处长、科长的行政权虽然没了,但办案的权力和检察官职级晋升的渠道却得到了拓展,检察官的司法属性得以回归。

  “我们年轻人是这次改革最大的受益者。”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80后”女检察官刘赟说,改革之后,她虽然被免去公诉科副科长的职务,但检察官职务序列晋升渠道和薪资待遇提高了,检察官晋升渠道顺畅有序,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更强了,办案底气更足了,消除了改革之前的后顾之忧。

   丢了“拐杖”责任心更强了

  “现在我们的身上的担子重了,责任更大了。”三亚市城郊检察院侦查监督局检察官丁晓梅说,以前是“集体讨论、集体负责”,到头来,谁都不负责了。现在实行司法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深感压力和责任的增加。

  丁晓梅是全省首批796名入员额检察官之一,司改前是该院侦查监督科助理检察员。以前接到案件任务,她会先提出初步意见形成文书报科长,之后由科长审批上报主管的副检察长,最后交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方能最终拍板。

  习惯于这种“三级审批”的办案流程,很多中青年检察官办案养成了对上级领导的把关依赖。阅卷、提审、起草文书等环节,总认为有领导在上面挡着,办案中即使有些瑕疵,也有领导“托底”。

  然而,赋予检察官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决定权后,一般性案件不再需要层层审批,改变了过去“案件承办人——科长——分管副检察长”的三级审批模式。检察官独立行使办案权,减少了请示、汇报、逐级审批等中间环节,留出更多的时间让办案检察官全身心研究核实证据、适用法律。

  “现在我往文书上签下自己姓名时的感受和以前完全不同。”在丁晓梅看来,“拐杖”被拿走了,独立办案并终身负责,检察官办案不能再指望领导,出了问题再没法向上推。因此,这会倒逼她们不得不对每个案子都尽心尽力,认真负责,生怕会出错。

  “实行司法责任制后,检察官主体地位确定了,权责分明,使他们对所办的每一起案件更加尽心尽责了。” 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检察长傅铮深有感触地说。

  傅铮说,为更好地发挥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秀英区检察院还以入额检察官为核心,搭建新型办案组织。目前,全院形成了以独任检察官办案组为常态,检察官办案组、专业化办案组为辅助的工作格局。

  据介绍,通过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新型办案组织,更加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办案组织的专业化程度更高、团队战斗力更强,应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更加自如。

  改革以来,入额检察官独立决定审查逮捕案件9782件,独立决定审查起诉11657件。

   检察官“有权但不能任性”

  2017年元旦之后,万宁市检察院检察官陈道儒遇到了一个非法持枪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逮捕问题上,他有些举棋不定,最终决定不予逮捕。

  在向分管副检察长报告之后,该副检察长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合持枪,性质恶劣,人身危险性大,提出应当予以逮捕的核阅意见。陈道儒再次认真研究了案情之后,采纳了该意见。

  而这得益于核阅制度的建立。海南探索建立了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核阅制度。对检察官决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业务部门负责人通过对检察官作出的决定性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书进行核阅,实施内部监督。

  “‘减少案件审批环节’不等于对执法办案‘弱化监督把关’。”许玉民说,放权给检察官,并不意味着当甩手掌柜,而是要通过强化权力行使的内外部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全过程管控,防止检察官擅权、滥权。同时,省检察院在基层院试点和充分听取全省各级检察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司法责任的界定、类型和追责程序等进行系统规定。真正做到“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责、违法必追究”

  傅铮表示,按照海南省检察院印发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及检察官权限指引》和《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秀英区检察院等分别制定了相关文件划分检察长、检委会和检察官权限,俗称“权力清单”,严格界定检察官的职责权限。

  据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华芳介绍,除了建立检察官权限清单配套制度,他们还构建案件质量把控体系。首先,落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尤其是分管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通过专项检查、抽查案件、听取案件汇报、旁听案件庭审、参加或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

  “一线办案的检察官总体比较年轻,学历高、法学底子较好,但司法实践阅历相对缺乏,为此推行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张华芳说。这类似于医院‘专家会诊’形式共同讨论疑难复杂案件,为办案检察官办案提供有益参考。2015年以来,该院共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150余次。

秀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监察部主任王春霞认为,将检察权的配置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检察权的科学配置、合理运行以及互补与制约,将确保司法责任制平稳起步、良性发展,并进一步推动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规范制度体系,这是对司法本质和司法规律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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