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持档案人员应在后年年底前将档案移交有关单位

07.12.2014  13:33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已经拆封的人事档案或由当事人个人携带的人事档案。昨日,省人社厅配套出台了《关于解决参保人员自持人事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滞留在参保人员手中的人事档案,持档人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档案材料认定和接转申请。

      据了解,档案内的个人出生年月、工龄、工资调整情况、户口入户信息等,关系参保人退休后养老待遇的认定,其中工龄和出生年月是判定参保人何时可以办理退休的重要依据。

      根据《通知》,各类自持档案人员,向单位或有关部门交回档案的方法为:1.持档人目前所在单位有档案管理权的,应将档案交回现单位管理;2.持档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应将档案移交至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如国资委等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等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管理;3.持档人所在单位正在进行改制、关闭、破产的,应及时将档案交回单位管理;4.持档人原人事关系在外省、自持档案来我省就业的,应将档案托管在原人事关系所在地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等有档案管理权的部门;5.持档人属退役军人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军转办(自主择业服务中心)或民政部门申请保管其人事档案;6.持档人已经失业且原单位(或主管部门)不存在的,或所在单位无档案管理权的,应向参保地就业局(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保管人事档案。

      其中,属于第6项情况的自持档案,持档人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和自持的人事档案等材料向就业局(人力资源开发局)提出档案材料接转申请并填写接转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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