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九号桌球会馆老板非法集资两千多万元 一审获刑十四年

05.11.2015  00:22

  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期间,严某(男,1987年出生,辽宁省抚顺市人,“九号桌球会馆”经营者)在海口市陆续开设5家“玖号桌球会馆”进行连锁经营,并于2013年8月经营一家爱马仕洗车场。

  因桌球馆的快速扩张,严某在没有自有资金投入,桌球馆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本人招揽或他人帮助招揽等方式,前期以每月支付3%-6%的高息为诱饵,后期以投资“玖号桌球会馆”有高额利润为诱饵诱使他人投资入股,并以股份、租用的多辆豪华轿车进行重复抵押,向罗某集资29万元、向许某集资14.7万元、向苟某集资225万元、向孙某集资20万元、向崔某集资83.82万元、向黎某杰集资198.975万元、向牛某坚集资23.8万元、向曾某伟集资285万元、向陈某集资673万元、向王某和李某集资45万元、向陈某集资119.85万元、向曾某霞集资128万元、向曾某集资37.97万元、向宿某集资200万元、向莫某波集资132.1万元、向张某仲集资15.4万元、向李某集资38.8万元、向吴某武集资7万元、向冯某星集资317.5万元、向韦某麟集资38.6万元、向李某志集资19.4万元、向史某妹集资5万元,共计2657.915万元。严某收到借款后,除了将小部分投入桌球馆经营外,大部分用于租用豪华轿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个人花销等,致使拖欠大量桌球馆租金、设备供应商货款、装修工程款、店面转让费、汽车租赁租金等。截止案发,已归还1216.5469万元,尚有1441.3681万元无法偿还。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期以高息为诱饵,后期以投资桌球馆有高额利润为由,大肆向罗某等人非法集资2657.915万元,扣除案发前已返还的1216.5469万元,实际骗取他人金额共计1441.368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给众多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一审判决了,判处被告人严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对被告人严某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查明,严某因经营桌球馆的快速扩张,在其自身没有资金投入、桌球馆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本人招揽或通过曾建、崔某等人帮助招揽等方式,前期以支付高额高息为诱饵,后期以投资桌球馆有高额利润为诱饵,诱使他人投资入股,并以股份、租用的多辆豪华轿车进行重复抵押,向多人非法集资,数额高达两千多万元;在收到借款后,除少部分用于桌球馆经营外,大部分用于租用豪华轿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个人开销。因严某的挥霍集资款行为,致使拖欠大量桌球馆租金、桌球设备款、装修工程款等费用,导致无法偿还集资人的借款,至案发时,尚有一千多万元集资款无法归还。严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实施了以高息、投资高回报等为诱饵的诈骗方法向他人非法集资,骗取款额并挥霍集资款,造成众多被害人资金不能归还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