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试点"速裁":"醉驾"等案不公开审理

24.06.2014  02:07
   

  随着“醉驾”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增长,占据了法院大量审判资源。为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案件审判繁简分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在18个城市试点“刑案速裁”。

  23日上午,《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获得通过,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授权“两高”开展试点。

  根据决定草案,轻微刑事案件不仅有望大大缩短办案期限,还可“不公开审理”。这一“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草案内容公布后,引起公众普遍关注。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23日下午的审议中,也发表了审议意见。

   轻微刑案大量增长 18城市拟试点“速裁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和单处罚金的案件已占到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38%,比例较高。

  “这类犯罪案件情节轻微、事实清楚,不难办理。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仍然要经过‘一道道’诉讼程序,不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接受长时间的羁押,也占据了大量审判资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实行“速裁”能够保障这类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实现了实体公正又彰显了程序公正,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要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办理,一些地方已经着手开始试点。基于实践中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与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方面反复研究、沟通,就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形成了一致意见。

  徐显明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刑案速裁”试点的改革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司法改革方向。目前国际刑事司法正在从严格重视程序向重视审判效率转变,“刑案速裁”试点改革也符合国际司法发展潮流。试点还可以为以后修改刑事诉讼法提供有益的经验。

  根据决定草案,试点案件拟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对于决定草案中“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的案件”这一表述中的“”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讨论热烈。有的委员认为应当把所涉及的案件类型列举清楚,否则就把“”字去掉,因为“”字扩大了速裁案件范围。有的委员则认为“”字可以用,因为符合条件的案件类型很多,难以一一列举,建议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统一速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试点地区拟选择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案件基数大、类型多,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有利于检验试点效果的城市进行。

  “试点工作将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教育矫治犯罪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

   如何防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既然是“速裁”,就应在诉讼程序、办案期限等方面“快速进行”。

  决定草案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庭审程序将简化——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法官当庭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

  据悉,速裁案件的办案期限将比简易程序案件时间更短。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诉讼效率提高了,如何兼顾审判的公平和公正?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

  根据决定草案规定,“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这一程序将予以保留。据了解,在是否选择适用速裁程序上,也必须经被告人同意,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就不能适用。速裁案件也不适用“一审终审”,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草案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充分了解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同时,还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本来应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如果羁押时间长的话,法官可能会‘实报实销’,关多长判多长,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速裁案件适用非羁押措施,将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更有利于实现轻罪轻刑,罪责刑相适应。”陈卫东说。

  刘振伟委员赞成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但也表示了担心。他说,如果开始试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扩大了,应当出台具体的约束制度和办法。要对法官决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等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

  “被告人自愿认罪”也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徐显明委员强调指出,被告人自愿认罪一定要“真实”“自愿”,同时还要考虑到对被告人非自愿认罪的救济渠道。

   在被告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间取舍

  在决定草案中,“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引起普遍关注和讨论。

  草案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近年来,网络上曝光了很多“醉驾”案件,不少当事人是“富二代”“官二代”或者明星人物。有公众质疑,对于这样的案件如果不公开审理,缺少了社会舆论的监督,会不会导致法院在裁判上对他们偏袒?

  其实,关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该得到保护,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这里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等四类案件以外,法院对于一审案件都应当公开进行审理。对于决定草案中增加的“不公开审理”规定,徐显明委员说,刑事司法审判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现在更强调“阳光司法”。因此,增加“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就必须要设定一定的条件,严格限定法官准许“不公开审理”。

  有关专家认为,“不公开审理”要同时具备“被告人申请”“控辩双方无异议”“法院院长批准”等多个要件,不会被滥用。即使不公开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案件的判决书也应公开,速裁案件也不例外。公众依然可以了解到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和审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