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首个校外活动管理办法 鼓励春游用车报备
2015年1月13日,《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标志着海南省首个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制度正式建立。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试行一年,明年视实施情况再修订完善。
海南省教育厅表示,自澄迈学生春游事故及上海外滩挤踏事件等发生后,不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基于对学生出行安全的担忧,纷纷“叫停”、“放弃”了春游等活动。然而,春游、社会实践应当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不可缺少的课程。因此,及时出台关于管理校外集体活动的规范很有必要。
学生春游不可因噎废食
春游,自古便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方式。“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就是一幅描绘古时老师带着学生在春天外出踏青、接受大自然洗礼的美丽图景。
省教育厅表示,于学生集体春游而言,教育行政部门不应该有鸵鸟心态,应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春秋游、社会实践等校外集体活动。
但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学生出行安全,是破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难题的关键。由于此前,仅要求对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要强化管理,实行审批,但是并无具体的文件来明确管理规则。为此,省教育厅在重点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并大量参考了其他省份市县(区)、有关高校出台的关于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后,结合海南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凡一次组织3名以上学生离开校园参加教学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庆典等活动,均称为校外集体活动。
用车需提供车辆(船)提供方相关许可证
《管理办法》对校外集体活动报备范围、提交报告时间、报备材料作了确切要求。如,“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及以内的校外集体活动,由学校自行管理,活动组织者向学校校长报备;凡组织学生人数50人以上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同时,“学校应在距校外集体活动举办时间10个工作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校长)报备,上级主管部门(校长)接到报备材料后,要对活动进行安全审查并在6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反馈意见,如逾期未反馈则视为同意学校按照活动方案执行。当地政府组织大型公益活动需调用学生的,学校提前一天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由于此前澄迈学生春游事故的教训,《管理办法》特别指出,学校需要乘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应按有关规定,租用具有营运资质、车(船)况良好的交通工具,与车辆(船)提供方签订相关协议。且在报备时须上交这一材料,供上级主管部门查验。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赢利性、商业性活动
《管理办法》提出,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坚持“安全、就近、就便”原则,尽量以学校所在市县内为主,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赢利性、商业性活动。
在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前,学校要对师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行前安全教育,确保校外集体活动正常、有序、安全进行。
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家长,告知家长活动的时间、地点、意义、目的和收费项目等,并请家长填写《同意学生外出参加活动回执》送交学校存档。
校外集体活动举办前要踩点
《管理办法》要求,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前,要对活动进行全面考量,选择安全的活动路线和场所,并事先对活动路线和活动场所进行勘察和踩点。对活动中有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要进行充分考虑,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预案,并提前配备相应设施。
经报备同意的校外集体活动,学校及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规模。若确需变更活动时间的,应提前1天向上级主管部门(校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若需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以及扩大活动规模的,应重新提交报备材料。若取消校外集体活动的,应提前报上级主管部门(校长)。
校外集体活动执行安全责任制
为厘清安全责任主体,确保学生安全出游,《管理办法》明确,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其中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对厅直属中学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学校校外集体活动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校长)要对学校报备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活动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凡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明确指出,责令学校进行整改或取消活动。
学校校(园)长是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报备制度,规范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带队领导全面负责管理指导学生活动和安全保障,必须全程跟随。
校外集体活动结束后,学校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活动情况,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记者 符玲 实习生 蓝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