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审批权由省级林业部门行使
立法调整林地界定
林地范围由本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
今天,涉及我省林地审批制度的《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草案将确定林地的依据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林地的界定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范围由本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进而从立法上解决有关部门长期争执的林地范围问题。
草案还根据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林地征收和占用审核审批权在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据此,规定林地审核审批权由省林业部门行使。
草案修改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调整要求,一是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依据。二是增加了对市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定和调整的监督规定。三是要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草案还提出,比照土地预审的规定及外省的有关立法,规定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预使用林地申请,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预审意见。
“单独两孩”二次提交审议
讨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并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等提出修订建议
在今天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单独两孩”二次提交会议审议。此次审议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除了将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外,还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独生子女减免学杂费、失独家庭扶持等提出修订建议。
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生活困难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规定对失(伤)独家庭的扶助不应仅限于家庭困难这一特殊情形,而应依据上位法改为普遍性的救助。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生活困难”,并修改为:“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
养老机构享受税费优惠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二次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从土地、税收、水电气价格、小额贷款、政府补贴等多方面给予养老机构优惠措施。
关于对养老机构的扶持优惠措施,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养老机构发展规划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师德表现实施“一票否决”
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用、考核、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的首要 内容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提交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在师德建设方面明确提出,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用、考核、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师德突出问题,应进一步强化师德教育,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增加两个规定: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教育,将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师培养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完善师德考核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用、考核、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二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对教师违反师德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立法规范汽车租赁市场
对汽车租赁企业和租赁车辆未设行政许可,实行备案管理
海南汽车租赁市场“小”、“散”、“乱”的无序竞争状态将得到遏制,在今天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海南省汽车租赁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会上,省交通运输厅厅长董宪曾就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进行说明,对当前汽车租赁行业的四个焦点性问题予以明确。
关于“汽车租赁”的界定,草案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关于汽车租赁经营的备案管理,草案对汽车租赁企业和租赁车辆未设行政许可,实行备案管理,重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关于汽车租赁企业自有车辆数量要求,草案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拥有5辆以上自有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