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厅 海南省统计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统计数据会报制度》的通知

27.05.2014  17:07
  海南省林业厅  
海南省统计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统计数据会报制度》的通知

琼林〔2014〕95号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统计局:

林业统计是描述林业生产状况、揭示林业生产规律和统筹产业分工协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林业统计数据质量直接影响国民经济核算,关系到各级党委、政府把握和判断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以及制定宏观管理决策。因此,提高林业统计数据质量意义重大。为了规范市县林业统计数据会报工作,提高林业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将《海南省林业统计数据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林业统计数据会报制度》                         

 

 

海南省林业厅  海南省统计局

2014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林业统计数据会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县林业统计数据会报工作,提高林业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和各市县统计局上报林业统计数据,除了应当遵循相关统计法规外,还应当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报,是指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和各市县统计局在上报林业统计数据时,应当充分沟通协调,确保数据一致,不出现矛盾。

第四条 各市县统计局要加强与当地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的联系与协作,全力支持林业部门健全林业统计机构,设置林业统计人员,指导开展林业统计工作,要从业务技术上指导同级林业局(农委、农林局)建立林业统计台账,并定期检查林业统计台账建立情况。

第五条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或报表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林业统计台帐,做到数据有据可查,确保数据连贯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林业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六条 各市县统计局应当按照当地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根据依法批准的统计报表制度提出的要求,及时提供统计部门搜集的林业统计数据。

第七条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应当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及时收集审核汇总分析林业统计数据,并按时报送当地市县统计局和省林业厅。

第八条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要建立林业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对林业统计数据的审核与评估工作,确保林业统计数据如实描述林业生产客观实际。

第九条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要确保上报省林业厅的统计报表和抄送同级统计局的统计报表同一时期相同口径的同一指标数据相同。

第十条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或统计局上报林业统计数据前,应当对变化幅度较大的数据进行沟通协调,进一步核实。某个指标数据同比或环比增减(升降)幅度等于或大于15%时,应当及时认真核实并分析解释主要原因。必要时,应当深入开展调查分析。

第十一条 经本制度第十条沟通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及其注释,“林业”行业(大类代码02)统计指标数据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收集的数据为准(其中天然橡胶0252以统计局数据为准);“林业”行业以外涉林统计数据,以当地市县统计局收集的数据为准;一方未搜集某个指标数据的,该指标数据以另一方收集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和统计局上报的林业统计数据经省林业厅或省统计局审核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的数据依照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要求上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市县林业局(农委、农林局)和各市县统计局向当地市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中涉及的林业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省林业厅和省统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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