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开始征缴 养老金统一核发

03.08.2016  21:42

  我省机关以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将于本月开始进行保费征缴,其他事业单位10月开始进行保费征缴,11月起,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都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卡进行发放,这是记者今天从省社保局获悉的。

  近日,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及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我省机关以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应于8月10日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登记,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2016年8月的缴费基数,8月20日前,将已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移交至社保经办机构,8月31日前,完成在编在职人员2016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以及职业年金的征缴,以后正常按月征缴。9月份开始,机关、参公管理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统一核发。

  其他被划分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需于10月10日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登记,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2016年10月的缴费基数,10月20日前退休人员信息向社保经办机构移交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系统,10月31日前完成在编在职人员2016年10月的养老保险费以及职业年金的征缴,以后正常按月征缴。其他被划分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于11月开始发放。

  记者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本信息移交至社保经办机构之后,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全部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卡进行核发。

  据悉,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已经有90%的申领了社保卡,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希望未申领社保卡的退休人员尽快到附近农商行网点或者社保局卡管中心办理社保卡申领手续,已申领社保卡的退休人员应尽快激活社保卡,以免影响养老金的发放与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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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解读——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分灶吃饭

  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的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修改了哪些政策规定,对广大参保职工会有怎样的影响?本报在此予以解读。

   将有20余万编内人员退出参保范围

  条例修改后,参保范围发生了变化,企业职工的参保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要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为此,我省以公办学校、医院为代表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及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工作人员(以工勤人员为主)等,总计20余万人,退出条例参保范围,已退休的近9万名原在编人员也要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出”相对应,条例删除有关“事企差”弥补办法的规定。对于少数尚未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仍将继续按条例规定参保,并出台过渡性措施,维护有关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

  据介绍,过去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与企业职工同在“一个锅”里吃饭,以基本工资缴费,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待遇,缴得少领的多,由此产生的缺口往往暂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垫付,截至2015年5月已达到11亿元。通过改革调整参保范围,“分灶吃饭”,从制度上消除了挤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权益。

   终止参保只退还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

  国家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出台全国基础养老金统筹方案,为了实现全国统筹,就需要平衡目前各省标准不一、差别较大的待遇支付项目,因此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丧葬补助、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政策。为适应这一政策预期变化,在条例修改后原则规定执行本省规定,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又不按规定补缴续缴、且不选择将关系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到龄退休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在其申请直接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只退还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

  而按照我省原条例的规定,除退还个人账户外,还按每参保缴费一年加发一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这种一次性增发政策显然与国家规定不一致。事实上,1997年国务院就已下文不再停留一次性增发政策,我省采取逐步取消办法化解待遇落差大的问题,1999年时规定对1998年后参保人员“退保”只返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实行一次性增发政策,但保留对1997年以前的参保人员实施一次性增发政策。2008年起我省又将每缴费1年的一次性增发标准由3 —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大幅减少为1个月的额度,直至本次条例修改取消了一次性增发政策,以适应全国统筹推进、制度趋向统一的要求。

  目前,我省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的配套政策条件已成熟。一是农民工因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导致的损失已有了制度性弥补,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导致的损失,可通过将关系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月领取财政提供的基础养老金。二是缴费年限不足的续缴补缴政策近年来已出台完善,年限不足15年的到龄人员,可逐年续缴保费,续缴至第5年时,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趸补),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进一步加强征缴及监管

  这次条例修改,通过法规赋予社保经办机构部分必要的稽查权、处罚权和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职责。今后,社保经办机构不需要社保行政部门委托,就可以直接对缴费行为进行调查、检查的权力,并依法处理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条例修改,针对我省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现实,首次规定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社会保险信息的共享和交换机制,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我省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已达到209.94万人(其中在职156.87万人、离退休53.07万人),基金规模愈百亿元,形成了海量的信息数据。建立全省统一的完善的信息系统不仅记录参保人员的各类数据,同时,也内化、固化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政策的现实管理载体。

  记者获悉,海南长期以来有四个不同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运行,省本级、海口、三亚、其他市县各有一个,数据分割不能实时传输交换,制约了全省社保经办管理效率的提高,不便于群众办理社保相关手续,也不利于加强监管防控。目前,省人社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全省社保信息系统的整合升级。

   评论:

  公平是社会保障的前提

  饶思锐

  新修订《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今起施行,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近20万人将退出条例保障范围,这也意味着上述人员“缴得少领的多”的缴领模式将成为历史。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因其覆盖面广、保障性强,深受企业员工信赖。但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以基本工资为标准进行缴费,却享受较高的收益,违背了“多缴多得”公平原则,被广为诟病。

  此次拿机关事业单位“开刀”,就是基本养老制度深化改革的一大举措,既有利于从制度上消除挤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维护企业职工权益;也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调动企业、员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进而统筹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