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5年多合同期限届满未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判酒店补偿员工

25.11.2015  20:41

      2009年5月1日,家住东方市四更镇旦场村2 队的文学尾来海口打工谋生,经朋友介绍到海南寰岛泰得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岛酒店”)员工食堂担任厨师一职。入职后,寰岛酒店未依法与文学尾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工资每月1500元,工资发放方式是银行转账,且一直未给文学尾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7月,寰岛酒店在文学尾的多次要求下为文学尾缴纳社会保险费。

      后经文学尾多次要求,寰岛酒店才与文学尾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至此,文学尾一直在寰岛酒店处工作,2012年寰岛酒店将文学尾工资提至1700元/月。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今,寰岛酒店仅向文学尾申报了生育险,发放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一直拖欠文学尾的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工资及哺乳期间的待岗的工资。2014年12月30日,寰岛酒店向文学尾出具《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通知寰岛酒店与文学尾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至哺乳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2014年12月30日终止,不再与文学尾续订劳动合同,并未向文学尾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文学尾向海口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事项:一、依法确认自2009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文学尾与寰岛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依法裁决寰岛酒店向文学尾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8700元;三、依法裁决寰岛酒店向文学尾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5100元及2013年中秋节过节补贴500元,共计560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四、依法裁决寰岛酒店向文学尾哺乳期间待岗的工资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4674元;五、依法裁决寰岛酒店向文学尾支付合同期限届满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200元。

      在海口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寰岛酒店与文学尾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寰岛酒店于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文学尾支付经济补偿共10200元。三、寰岛酒店为文学尾缴纳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四、寰岛酒店履行相关义务后,文学尾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