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规定体检 东方两矿工患尘肺病起诉获高额赔偿

12.09.2014  11:07

      原标题:两矿工患尘肺病起诉获赔近140万

      近日,东方患尘肺病民工的感谢信,分别寄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信中,农民工们用朴实的语言,对法官公正、廉洁、高效司法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达他们的由衷感谢。

      夏某、王某是两名在东方从事井下采矿工作的民工。2010年10月19日至11月27日,夏某、王某同到海南东方市某矿业公司从事打风钻工作,上岗前矿业公司未按规定对夏某、王某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工作期间因感到身体不适,夏某、王某自行进行身体检查,均被确诊为“尘肺病”,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夏某、王某与矿业公司就两人“尘肺病”诊断鉴定和赔偿适宜协商未果,引发纠纷,后诉至东方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判决海南某矿业公司分别支付夏某、王某699228.7元、698981.7元。

      海南某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两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分别由民一庭两合议庭审理,为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也为早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两合议庭法官主动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认真研究案情,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反复讨论、交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海南某矿业公司和两当事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海南某矿业公司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为夏某、王某组织岗前健康检查,并就检查情况对两人岗位做出合理安排。但海南某矿业公司未履行该义务,且安排两当事人接触带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应为两当事人的工伤及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多日以来萦绕在农民工兄弟心头的阴云烟消云散,夏某、王某如释重负,致信法院,用自己最朴素的方式,表达了对法官们的谢意。

      据了解,为与省高院民事审判庭区分民事案件类型管理工作衔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年初就三个民事审判庭受理案件类型做了相应调整,民一庭主要受理传统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类型。二中院辖区多发传统民事案件,截至2014年8月25日,民一庭受案409件,高于2013年全年受案数401件。在工作量骤增的情况下,民一庭全体干警保障效率的同时,牢记案件质量为审判工作生命线这一要旨,顶住压力,精诚合作,努力成果多次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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