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未成年人聚众斗殴,乐东两男子获刑!

19.12.2022  23:02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聚众斗殴案,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处麦某保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据了解,2021年11月,韦某甲(未成年人)、韦某乙(未成年人)与被害人罗某平在手机软件快手、微信上发生争执,后约定到网吧斗殴。黄某乐得知后持甩棍和麦某保赶到现场追打罗某平,打砸罗某平摩托车并用汽油烧毁。经鉴定,罗某平为轻微伤,被烧毁的摩托车价值378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乐、麦某保明知他人相约斗殴,仍持械聚众前往,见对方逃跑后驾车追逐,造成一人轻微伤及摩托车毁坏,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黄某乐、麦某保在案发后自首、其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该案中,两被告人明知未成年人相约斗殴,并未制止未成年人斗殴,而是积极参与并造成他人轻微伤,殊不知这种“讲义气”的表现,已经触犯了法律。在此,呼吁家长朋友们,当遇到未成年人斗殴时,要积极劝导他们远离打架斗殴的恶习,帮助未成年人塑造积极向上的心理和人格,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