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月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

21.08.2014  23:42

  8月21日,记者从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了解到,2014年中秋节将至,消费者若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消费者持月饼兑换卷在规定时间换月饼,经营者若不能提供月饼则属违约。

  消费者购买到坏月饼可要求10倍价款的赔偿

  2013年中秋节是9月19日,2013年9月11日海口的肖先生投诉反映,他于9月9日拿月饼票去海秀路领取某品牌月饼,但是月饼打开后发霉,要求商家更换遭拒,后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同意更换月饼给消费者。2013年9月19日澄迈县的陈先生反映,在澄迈县大丰镇菜市场旁边月饼店购买的月饼没几天就发霉,店家不给更换,后经当地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同意退货。

  月饼在保质期内保持质量状稳定是月饼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最基本要求。《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杂掺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保质期内,月饼出现霉变等问题,消费者不注意情况下吃下去,就会损害身体健康,经营者就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月饼)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月饼),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

  “有票领不到月饼”属违约可要求赔偿

  2013年9月19日,家在海口的汪先生投诉反映,月饼票上写明是9月19日晚上7点之前领取月饼,但是当晚月6点去领取月饼时商家却撤离了,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后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同意赔偿。2013年9月18日,海口的吴先生也有过相同的遭遇,投诉反映拿月饼票去领月饼,三次都被告知没有,要求退票遭拒。

  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月饼票表明消费者与经营者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持月饼票在规定的时间里按指定的地点去换月饼,经营者没有月饼换,显然已经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退还购买月饼票款,还要赔偿因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如果有证据显示是商家故意造成市场供给紧张或断货,商家就有欺诈之嫌。

  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各市县消费者组织,正密切关注今年中秋节期间月饼有关问题的投诉情况,对消费者的合法诉求将积极给予援助。消费者如遇到上述情况请向各地消费者组织或工商12315和食品药品投诉热线12331投诉积极维权。

  与此同时,省消费者委员会呼吁月饼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要在生产管理上确实查找月饼霉变的原因,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切实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月饼,切实履行承诺,积极组织货源投放市场,方便广大消费者持票换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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