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省地税局营业税处在线访谈
23.05.2014 22:19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5月20日上午,省地税局营业税处开展2014年5月在线访谈活动,省地税局副局长孙世文做客访谈室,就“营业税差额征税和税收优惠政策”专题与网友实时交流,省地税局营业税处王平处长主持访谈。省地税局营业税处骨干参与访谈活动。 聊天记录:
(主持人)王平 :欢迎进入聊天室 |
(主持人)王平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本次“在线访谈”活动。今天访谈的主题是“营业税差额征税和税收优惠政策专题”。 |
(主持人)王平 :今天,我们邀请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孙世文同志走进访谈直播间,主要围绕营业税差额征税和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与广大纳税人、网友进行在线交流,现场解答网友的提问,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下面,有请本期特约嘉宾——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孙世文同志。 |
(嘉宾)孙世文 :主持人好!大家上午好!我首先向长期以来一直关心、理解和支持省地税局营业税管理工作的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地感谢!今天非常高兴能够通过“在线访谈”这个平台,与广大纳税人、网友进行互动交流,希望大家畅所欲言,建言献策,对营业税管理工作多提意见和建议。 |
(主持人)王平 :现在已经有网友提问了,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
老人家 :自有房产自办幼儿园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个人办幼儿园参照执行。谢谢! |
lk430:请问建安工程转包款可以扣除吗?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禁止转包给他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总包方将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不能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转包款后余额缴纳营业税,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谢谢。 |
lk430:请问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营业税是否可以扣除土地出让金呢?谢谢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凭合法有效凭据从收入中减除土地出让金差额缴纳营业税。谢谢。 |
yiwlin:某施工单位将施工现场的塔吊基础、现场办公室(临时设施)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试问:该施工单位能否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此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
(嘉宾)孙世文 :您好。请问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塔吊基础和现场办公室(临时设施)项目是否属于你单位承建的此项目建安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内容?谢谢! |
yiwlin:是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如果您单位承包了工程项目,将其中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您单位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除。谢谢。 |
火山岩 :请问一下嘉宾,现在政府调整规划,收回了我的土地,给我的补偿款要不要交营业税?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谢谢。 |
童星 :请问孙局长,我公司想转让一个在建项目,请问营业税怎么交?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谢谢。 |
古河道 :麻烦问一下,个人转让住房怎样交营业税?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谢谢。 |
yiwlin:“项目分包总额不得超过总包造价70%”,有财税文件做此规定吗? |
(嘉宾)孙世文 :您好。目前尚未有财税文件对项目分包比重有过规定。谢谢。 |
yiwlin:工程结算造价超出合同暂估造价不到1%,请问地税部门对超出合同价部分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有什么规定吗? |
(嘉宾)孙世文 :您好。如果有合法资料证明超出合同暂估造价,可以在地税部门对超出合同价部分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谢谢。 |
日轮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政策中,这个普通住房标准怎么认定?谢谢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规定:“将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谢谢。 |
一帘幽梦 :您好,孙局长,请问我们物业公司物业代收费用营业税怎么征收?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 (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谢谢。 |
yiwlin:如何正确理解:琼地税办[2014]141号文中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代开发票:包括普通发票代开(含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也能实现同城通办吗?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通知》(琼地税办[2014]141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省各市、县、区局辖区范围内开展涉税业务“同城通办”,涉税业务包括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谢谢。 |
lp9988:请问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有什么税收优惠?谢谢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593号)有关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谢谢。 |
qz:您好:国税函[2010]79第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我的问题是:我们公司是投资有限公司,自筹办至现在只投资一个建设项目,如何界定“生产经营之前”是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还是开工之前? |
(嘉宾)孙世文 :您好,要回答您的问题,还有些具体事项待进一步了解,请致电我局所得税业务主管处室,电话66969105 |
qz: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这一条怎么理解是针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还是其他所有企业都可以?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企业外购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规定中所指的企业是指所有的企业,不限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谢谢。 |
九阳启泰 :请问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大中型企业,当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时,能否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暂免征收的税收优惠?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该规定并没有对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规模加以限制,因此,对营业税纳税企业,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当月均可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谢谢。 |
天然水 :嘉宾您好,请问房地产企业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在计征营业税时能不能从营业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
(嘉宾)孙世文 :您好。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谢谢。 |
fft:请问个人将承租的商铺再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将承租的商铺再转租,取得租金收入应当按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租赁成本。谢谢。 |
ok688:请问下岗失业人员做个体经营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有关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谢谢。 |
招财猫 :请问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营业税有什么优惠吗?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谢谢。 |
(主持人)王平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访谈就要结束了,谢谢大家的提问。 |
(嘉宾)孙世文 :今天各位网民朋友提的问题都很好,我们互动交流非常愉快。感谢大家!今后我们将继续借助“在线访谈”这个平台,加强与纳税人的互动交流,广泛征求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规范税收执法,提升服务水平,为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和推进海南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欢迎广大纳税人继续关注和参与在线访谈活动,一如既往地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
(主持人)王平 :本次访谈到此结束,十分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支持。我们还将继续推出不同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敬请关注。下期再见! |
(主持人) :本次聊天结束,谢谢大家! |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3.05.2014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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