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省地税局在线访谈
29.05.2014 23:41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5月29日上午,省地税局开展2014年5月在线访谈活动,省地税局副局长孙世文做客访谈室,就“小微企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题与网友实时交流,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吴爱清处长主持访谈。省地税局所得税处、营业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纳税服务处骨干参与访谈活动。
(上图为)省地税局副局长孙世文(右)和主持人(左)在线与网友交流
(上图为)处室骨干在线回答网友问题
聊天记录:
(主持人)吴爱清 :欢迎进入聊天室。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本次“在线访谈”活动。今天访谈的主题是“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主持人)吴爱清 :为了让各位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相关的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本期专访中,访谈嘉宾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孙世文副局长将向各位纳税人详细介绍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和重大变化。下面就让我们请出本期的访谈嘉宾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孙世文副局长,欢迎孙副局长的到来。 |
(嘉宾)孙世文 :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上午好! |
(主持人)吴爱清 :孙副局长,您好!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国家出台这么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呢? |
(嘉宾)孙世文 :因为小微企业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税收负担能力来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相对较弱,让其与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企业适用同样的基本税率,税收负担肯定较重,不利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更好地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所以,国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享受低税率或减半征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给予免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
(主持人)吴爱清 :孙副局长,请您介绍一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哪些税种好吗? |
(嘉宾)孙世文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3个税种。 |
(主持人)吴爱清 :非常感谢孙副局长的介绍。下面我们来关注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哪些重大的变化。孙副局长,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好吗? |
(嘉宾)孙世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一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在原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扩大了范围和优惠面,符合规定条件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享受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主持人)吴爱清 :请问孙副局长,国家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哪些考虑? |
(嘉宾)孙世文 :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总的来看,该项政策对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
(嘉宾)孙世文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并强调推动经济转型必须实现有就业的增长,这也是稳增长的关键,关系到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
(嘉宾)孙世文 :目前,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压力加大。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重点群体的变化,在落实好现行有利于就业税收政策及新出台的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政策的同时,有必要继续实施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加大对创业和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
(主持人)吴爱清 :孙副局长,请问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重点群体有哪些变化? |
(嘉宾)孙世文 :此次政策调整维持原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不变,同时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调整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均可同等享受税收优惠,取消了身份限制,有利于促进就业公平。 |
(主持人)吴爱清 :感谢孙副局长的详细介绍,相信现在大家对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下面我们来解答网友们提出的问题。 |
nong:小微企业在营业税方面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
(嘉宾)孙世文:您好,根据《关于暂免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谢谢! |
晴丫子:请问小微企业在印花税方面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
(嘉宾)孙世文: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谢谢! |
天涯海角1:孙局长您好,很希望你能给我们这个问题进行答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企业所得税减半缴纳备案的资料是什么,有统一资料?备案的具体时间是? |
(嘉宾)孙世文:您好!小微企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备案资料: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和人员状况等相关情况。备案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谢谢! |
哥不是传说 :申请这些税收优惠手续麻烦吗?办理时间多长?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此类手续已列入我局先办后审项目(即备案),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现场办结。谢谢! |
慕灵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实施前,我公司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按25%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预缴时发现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该如何申报缴纳? |
(嘉宾)孙世文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但符合规定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是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凡符合规定的,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谢谢! |
WX: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实施前,我公司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按25%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预缴时发现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该如何申报缴纳? |
(嘉宾)孙世文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但符合规定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是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凡符合规定的,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谢谢! |
生技无限 :我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户,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财税【2014】39号文符合条件可以享受营业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请问我缴纳的增值税的附加税可否适用该文件也享受3年8000税额的减免?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谢谢! |
海口仔仔 :领导我公司是新办的企业,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嘉宾)孙世文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谢谢! |
1199: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
(嘉宾)孙世文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谢谢! |
天涯客 :孙局长您好!我们公司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条件,请问我们可以同时享受这两个优惠政策吗? |
(嘉宾)孙世文 :您好,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谢谢! |
酱油哥:孙局长您好,我失业半年了,想要自行创业,请问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这方面有税收优惠吗? |
(嘉宾)孙世文: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海南省正在争取按上限9600元执行。另外,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减按1%征收。谢谢! |
(主持人)吴爱清 :各位网友,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即将结束。由于时间关系,一些网友的提问尚未答复,我们将于访谈结束后继续解答,并在海南地税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的“历史回顾”中发布访谈记录。感谢各位网友,感谢孙副局长。 |
(嘉宾)孙世文 :今天各位网民朋友提的问题都很好,我们互动交流非常愉快。感谢大家! 欢迎广大纳税人继续关注和参与在线访谈活动,一如既往地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
(主持人)吴爱清 :本次访谈到此结束,十分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支持。我们还将继续推出不同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敬请关注。下期再见! |
(主持人) :本次聊天结束,谢谢大家! |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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