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今年12月底前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禁行

05.11.2014  09:13

      为进一步促进海南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环保部、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公安厅结合海南省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开展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专项行动。

  据介绍,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2014年底前,全省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禁行。

  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1、全省各车辆管理所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同时,要加强报废老旧车监督管理,确保应报废车辆正常报废回收。2、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辆,应加强对其的报废注销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注销登记,确保应报废车辆正常报废回收。3、对已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无查封、被盗抢、扣留等情形),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省交警总队要求各地交警部门要联合环保等相关部门推动当地政府加快黄标车区域限行、禁行工作,按照《通知》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地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方案,合理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加大限行区域卡口监控等科技系统建设力度,以及依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海口、三亚于11月底前落实区域限行措施,其他市县应在年底前落实区域限行措施。各地交警部门应每周开展一次以上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黄标车违反通行规定、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海南省交警总队明确,1、对未达到海南省执行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2、对环保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3、对机动车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不得办理其申请新购置车辆的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记者 陈丽娜)

  【阅读延伸】

  黄标车和老旧车的定义

  根据环保部《关于商请报送2014年黄标车和老旧车以及燃煤锅炉淘汰进展情况的函》(环办函【2014】894号)规定:

  一、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集团分类标准如下: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北京为1999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上海为199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二、老旧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