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湿地保护规定11月实施 在湿地炸鱼毒鱼将罚款

16.10.2018  01:32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0月15日消息 (南海网记者周静泊)10月15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召开《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南海网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变更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若违反规划批建项目,部门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将被处分。市民若在湿地炸鱼、毒鱼、电鱼将被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电蚯蚓也将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行政管理部门若违反湿地保护规划批建项目将被处分

  按《规定》的定义,湿地指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滨海湿地、库塘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规定》明确海口市、各区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依法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同时还规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湿地的属地保护管理职责,并进一步细化了林业、海洋和渔业、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同时,《规定》还为海口市湿地保护规划的变更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避免因随意调整规划而减少湿地面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若违反湿地保护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炸鱼、毒鱼、电鱼将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蚯蚓可罚二千元至二万元

  《规定》明确禁止任何人在湿地内从事炸鱼、毒鱼、电鱼、电蚯蚓等行为,并规定了法律责任。

  如发现有人在湿地炸鱼、毒鱼、电鱼,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没收违法者的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没收违法者的渔具,吊销其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湿地内电蚯蚓的人也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要求政府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对自然退化或者被人为破坏的湿地进行恢复和建设,使湿地能发挥原有的或者预设的生态服务功能,是湿地保护的一项重点工作。因此,《规定》进一步明确湿地恢复和建设的程序,规定海口市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制定恢复或者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恢复或建设湿地时应当种植适宜本地环境生长的湿地植物,根据本地野生动物活动特点和规律营造有利于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的环境。

  《规定》还要求海口市政府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增加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投入,对因湿地保护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权利人依法给予补偿,补偿具体标准由政府另行制定。

编辑:陈少婷
《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海口网10月15日消息 (记者钟元韬)15日,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