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发放2011年7月后在职人员死亡抚恤金

15.06.2014  13:38

  记者14日从海口市社保局获悉,根据省政府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海口市从6月起开始受理发放2011年7月1日后在职人员死亡抚恤金待遇。

  抚恤金标准计算办法: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据测算,海口市2013年在职死亡的,按照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抚恤金最高支付达到61200元,最低支付7344元。

  申请领取抚恤金时,需要提供由死者亲属填写《支付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或居委会公章;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或者公安部门、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收款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公安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户银行、账号、退保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记者陈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