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金额 最高罚2000万元

07.01.2015  16:52

      原标题: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

      特别重大事故最高罚款2000万

      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

      新法明确: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新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新《安全生产法》实施1个月来,我省结合实际,启动《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工作,成立《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我省涉及“三同时”的验收组织工作已全部停止;制定我省《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办;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我省2015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计划。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新闻中心 在线首页 投诉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