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界定工伤 回应劳动者诉求获赞赏

22.08.2014  20:42

  中新网8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按规定合理的路线的“下班顺道买菜出事”也纳入工伤范围。对此,香港《新报》22日的文章评论称,这次司法解释回应了劳动者合理的权利诉求,体现出司法的公平公正,值得赞赏。

  文章摘编如下:

  前天,内地最高法院发布“工伤”的司法定义。“工伤”的认定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向来是劳动领域备受关注的焦点,但由于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十分复杂,职工伤亡的情形也多种多样,使得立法规范难度较大。

  为更好地保护僱员权益,这次司法解释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上述问题,其中最瞩目的是,在司法中正式引入“工伤”认定的“合理性”标准,其中四种上下班认定情形中都出现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借助于“合理”这一关键字,司法解释实际上对“工伤”认定作出了更加规范的解释,以回应劳动者合理的权利诉求。这次司法解释体现出司法的公平公正,值得赞赏。

  那么,究竟甚么才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呢?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举例说,下班的途中顺路到菜市场买点菜,属于合理的范畴。

  不难看出,司法解释本意对“合理”的认定比较宽松,这意味着审判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合理性审查,以判断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否正当。由此,法官在审查中便具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有赖于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还须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司法解释只能从支持行政决定的角度作出规定,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果行政部门不将司法解释列出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否得到司法救济就显得尚不再明朗。

  说到底,能否认定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法官的话语权有多大?如果对行政部门认定的情形感到不满,劳动者能否申诉,法院是否承担裁判角色?简单一句“下班买菜受伤可定工伤”不是劳动者最完备的保障。(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