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涉农贪腐案村“两委”负责人占比较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工作情况。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表示,截至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2.9万人,占同期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22%,涉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仍在高位徘徊,处于易发多发的态势。
涉农资金越来越多,监管缺失频闹“鼠患”
近年来,大批专项资金涌入农村农业领域。数额越来越大、项目越来越多,但监管没有同步跟上。一些基层干部利用权力以及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对农民各项补贴资金,以及扶贫、救灾、保险等专项资金,或雁过拔毛、贪污挪用、侵占私分,或失职渎职、违规操作,致使惠农资金“跑冒滴漏”。比如曾任吉林长岭县长岭镇东升村党支部书记的董德友,在2008年至2011年间,伙同他人以虚假申报的方式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39.6万元,个人获得赃款35.7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在涉农和扶贫领域查办贪污犯罪1.6万人,占该领域职务犯罪总人数的56.7%。
“我们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件,针对‘三农’和扶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制度缺陷,积极推动管理制度机制完善和创新。”陈正云表示,检察机关推动建立涉农扶贫项目资金的阳光运行机制,通过法律监督促进基层事务公开,特别是促进涉农惠民资金和扶贫资金的类型、来源、发放标准、流程等及时全面公开,强化民主监督。
村“两委”负责人案件占涉农贪腐比例较高
在农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两委”成员以及村组干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等拥有的权力非常大。他们在各项资金的申报审核、项目审批立项、专项款物管理等方面几乎不受监督和制约,“一支笔”“一言堂”的现象十分普遍。涉农职务犯罪呈现职务低、发案率高的显著特征。在一些省份,村“两委”负责人案件超过整个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半数以上,有些市县甚至高达近80%。
此外,一些涉农扶贫的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村委成员之间相互勾结、“抱团”腐败,往往是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端掉一窝。2011年,海南海口市石山镇北铺村村委会主任王修光等6名现任和往届村干部联合策划实施,向海口市国土局的公务人员行贿220多万元,贪污征地补偿款高达1300万元。
从源头遏制涉农职务犯罪需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同时也要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在乡镇一级,法院有派出法庭、公安有派出所,但检察机关缺乏基层机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通过在乡镇设立检察室、在县区涉农部门和村级组织设立检察联络室,积极推进基层法律监督阵地建设。目前已经实现了法律监督网络‘全覆盖’,做到涉农资金流动到哪,法律监督就跟进到哪。”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继明表示,甘肃检察机关还从基层纪检干部、司法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和大学生村官中选聘检察联络员,确保法律监督无盲区。
集中惩治预防,重点是职能部门、乡村基层干部
“最高检决定,从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陈正云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检察机关希望通过这项工作,集中查办一批影响惠农和扶贫政策落实、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大力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积极推动涉农惠民和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促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促进乡村治理机制的创新和完善。
据介绍,此次集中惩治和预防工作将坚持突出重点,坚决查办涉农和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把支农惠农财政补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农村“两委”和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的贿选、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办案重点。
在重点环节上,强调严肃查办发生在农业发展建设、支农惠农和扶贫资金、专项补贴的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发放管理、检查验收、项目实施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在重点情形上,要求优先查办犯罪金额巨大、损失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情节恶劣、涉及面广、危害利益众多,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惠农扶贫资金审核管理发放或项目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优亲厚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严重不作为、玩忽职守,导致资金被挪用、骗取、套取、挥霍等渎职犯罪案件。
“同时,我们还将组织‘法治照亮农村,廉洁促进和谐’专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巡回宣讲、专项预防,实行预防项目负责制等。近期,我们将与国务院扶贫办就共同开展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加强联系协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为‘三农’工作和扶贫开发作出贡献。”陈正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