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

13.08.2015  15:38

  8月12日,记者从海南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促进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阳光操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据了解,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办法指出,申请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符合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符合我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务工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其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赡(抚、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和其他约定的,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计算。农业生产收入,能确定家庭收入的以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照其家庭劳动能力类型及程度和当地种植、养殖一般收入水平估算。对于家庭有劳动能力成员不愿就业或从事劳动,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含3次)拒绝当地政府介绍就业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人均拥有建筑面积不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办法规定,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抚恤金、优待金、奖学金;转业费、复员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慰问款物;医疗救助费、丧葬费;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同时,办法明确,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申请当地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2.商业保险;3.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4.当地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最低生活保障新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财产,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后的任一时点核对出家庭财产,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据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将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均拥有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拥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拥有商业店铺、注册企业、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机械的;拥有贵金属饰品或较大价值文物的;拥有其他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以外实物财产的;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财产。(记者 叶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