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少年烈士陵园踢倒墓碑 官方:正核实处置

12.06.2014  17:19
   

      网曝少年在河北烈士陵园做不雅动作 踢倒墓碑

  11日,有微博网友发布了一组“熊孩子”在烈士陵园内做出各种不雅动作的照片,引起网友愤怒。

  图片显示,一名身着蓝色短袖T恤的男孩,或坐在烈士墓碑上,或在烈士纪念碑前摆出挑衅姿势,或将脚放置于墓碑顶端,还有脚踹墓碑的动作,组图显示,该男孩一直针对的是同一块墓碑,直至将其踢倒。

  刻有“人民英雄永垂不朽”的烈士纪念碑上,标注有此处陵园的位置——“清苑县南段庄”。落款显示,此碑为南段庄大队全体贫下中农所立,日期为1971年4月2日。

  清苑县位于保定市,冀中抗战的典型,人们所熟知的“地道战”就发生于此。事发烈士陵园,埋葬着抗日烈士,据悉,该陵园今年刚刚重建。

  图片一经曝光,不少网友声称要“人肉搜索”图片中的“熊孩子”,还有人称“也别放过那个拍照的”。

  有知情人士透露,照片里的孩子是陵园附近村庄里的人,就读于当地一所中学。

  “上午得知新闻后,我们已经赶到了现场在处置此事。”清苑县委宣传部一名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清苑县正在核实处置此事,此事已上报市领导。

  事发地派出所一民警告诉新京报记者,此事昨日已接警,接警后正在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真的是他做的,他又是未成年人,派出所将对他进行批评教育。

  记者查询相关法规发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并实施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发现该事件可能涉及到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第十六条规定,以损毁、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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