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曝光:三亚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偷税案

29.09.2015  10:40

      三亚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2014年5月,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新世纪公司检查。通过到省旅游委、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调查,结合新世纪公司账簿分析,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了业务成本,主要是金额较大的机票成本审核上。经过检查组前往多家航空公司外调和取证,调取了包括人员名单、客票号码、购票金额、航段等航班信息,经过核对确认新世纪公司用于冲减成本的729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即机票行程单)均为虚假凭证,涉及27趟往返航班,金额共计3,712,170元。

      对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根据国税发[2009]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第六条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追征新世纪公司2009年-2012年企业所得税889160.96元,罚款444580.48元。

      案件启示: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因此,由于税务机关和民航系统之间对各企业的机票行程单开具数据没有共享,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很难发现虚假机票行程单的问题。建议由民航总局和国税总局牵头,建立民航信息公司、航空公司等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的部门协作机制。

      二是税务稽查主要依据的是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税收征管法》,从法律的效力来说,税收征管法的效力大于民航局内部的规定,但检查人员到中国民航局公安局外调机票信息时,民航局内部文件限定只能由司法机关才有权力调取航班信息,据了解,民航公安局出具的规定制定时间较早,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可以修改相关规定,积极响应我国的法治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