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预通知
22.05.2014 15:06
本文来源: 残疾人联合会
各市、县、自治县政府残工委,省农垦总局、洋浦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工作的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自2009年第四次全国自强与助残表彰以来,在发展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残疾人、优秀残疾人工作者和助残先进典型。为此,认真做好我省“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评选工作,对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激励自强与助残精神,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荣誉称号 ——全国自强模范。 ——全国助残先进集体。 ——全国助残先进个人。 ——残疾人之家。 ——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 三、评选名额 “全国自强模范”167名,海南推荐名额3名。“全国助残先进集体”100个,海南推荐名额2个。“全国助残先进个人”100名,海南推荐名额1名。“残疾人之家”100个,海南推荐名额2个。“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33名,海南推荐名额2名。 四、评选范围 (一)全国自强模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同步小康的进程中,自强不息,锐意进取,奋力拼搏,勇于创新,取得突出成绩的残疾人。 (二)全国助残先进集体: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排忧解难,长期支持残疾人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单位(集体)。 (三)全国助残先进个人:热心助残,长期坚持为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各界人士。 (四)残疾人之家:县(市、区)、乡镇(街道)、企业残疾人联合会、各级残联直属事业单位,社区、村(居)残疾人协会等基层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专门协会,残疾人康复机构、供养、托养机构以及各类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 (五)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为发展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和改善残疾人状况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残联系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 五、评选条件 (一)全国助残先进集体。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支持残疾人工作,坚持开展助残活动5年以上,助残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形成长效助残机制,受到社会和残疾人普遍好评。 (二)全国助残先进个人。 长期关心、帮助残疾人,坚持助残5年以上,热心为残疾人服务,采取各种形式帮助和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残疾人之家。 严格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等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直接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残疾人生活、学习、就业等需求,受到残疾人普遍信赖。 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另行通知)。 六、评选程序 “全国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由拟受表彰的单位提出申请,“全国助残先进个人”由基层残联推选,市(地)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推荐,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初审,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定。 “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程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表彰时间 拟于2014年5月,在北京召开“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八、评选要求 (一)各地要把评选表彰工作作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评选工作办事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基层,贴近群众。在评选过程中要通过召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评选出的先进典型可信可亲可敬可学。要特别注意深入挖掘和总结奋战在为残疾人服务第一线的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先进集体中要有70%以上来自基层组织,推荐的先进个人中要有80%以上直接为残疾人服务。 (三)要把评选表彰与推动工作紧密结合。全面展示残疾人风采,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要充分发挥评选表彰活动的激励推动作用,使广大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群众在参与过程中受到教育、得到鼓舞。 (四)评选过程要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工作程序,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各地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初评和申报工作,严格按照评选范围和条件,对所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严格审查,保证评选质量。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推荐人选,不得突破。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评选过程要严谨、规范、公开,务实,评选的每个环节要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评选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真正把那些民意基础好、社会认同度高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被推荐的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税务等部门的意见。 (五)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视情作出处理。 九、填报要求和联系方式 (一)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残疾人之家要填写相应的审批表(见附件3、4、5),报送先进事迹(3000字左右,要求真实感人,内容翔实,文字流畅)和事迹简介(500字左右,要求特点突出,文字精炼),审批表、先进事迹和事迹简介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审批表可到中国残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dpf.org.cn”;推荐的人选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3张(同时报电子版)。推荐材料、公示证明等材料,请于2014年2月25日前报送省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表格也可在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为:http://www.hidpf.org.cn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邦宁、杨 海 联系电话:(0898)65996317 传真:(0898)6533716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24号海汽大厦7楼 邮编:570203 附件: 1、海南省推荐全国助残先进集体、个人和残疾人之家名额分配表 2、海南省推荐全国自强模范和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助残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4、“全国助残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5、“残疾人之家”呈报审批表 6、推荐人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表(国家工作人员用表) 7、推荐人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表(企业负责人用表) 2014年2月13日本文来源: 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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