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低估普通民事案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11.11.2015  17:23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向三亚中胜实业有限公司等有关当事方下达(2015)琼民申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表示:再审申请人中胜公司因为与被申请人吴某雄、吴某强房屋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中胜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指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亚市工商联副主席、三亚中胜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聂卫平接到这份《民事裁定书》后长长地舒了口气,他如释重负地表示:终于看到希望了。

  其实,三亚中胜实业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房屋纠纷并不复杂,完全不用走到要求申诉再审的地步。

  2011年9月和2012年2月,中胜公司先后两次与海南金银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约,租赁位于三亚市瑞海锦苑数间商铺,租赁期限为15年。瑞海锦苑系海南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委托其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海南金银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中胜公司提出将所租赁的商铺进行分租,获得了金银岛公司书面同意。

  2013年11月,高速公路股份公司在中胜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瑞海锦苑商铺整体出让给了吴某雄和吴某强。直到20多天后,金银岛公司才将这一买卖通知了中胜公司。

  新业主一开始就表现出要解除中胜公司此前与金银岛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先是不理会中胜公司要求得到账户信息以便缴纳租金的要求;继而以未依约支付租金、擅自转租铺面、封堵消防通道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解除中胜公司此前与金银岛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无视基本事实,几乎是一边倒地站在了原告一边,支持了新业主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要求。事实上,中胜公司得知房屋所有权变更之后,多次要求取得新业主的账户信息,多次索要未果,之后又先后两次将租金提存至三亚市公证处。

  根据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新业主在向中胜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和起诉讼后,还按月领取了中胜公司提存的租金。该行为应视为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公证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审的判决让人匪夷所思。

  三亚人民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尽管否定了一审的结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但仍以中胜公司在新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未经同意而将部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而判定解除合同条件成立。

  而事实上,中胜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是“合作经营合同”而非分租合同。并且,该份“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于房屋所有权变更之前。

  据了解,此案一、二审的判决给中胜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中胜公司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进行投诉和申诉。

  司法公正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要加大司法改革力度,确保司法公正。近年来,一批沉睡多年、存在争议的大案要案的重审,彰显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

  然而,纠正曾经被错判的大案要案固然重要,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对司法是否公正的感受却往往来自于普通的、不起眼的民事案件。因为杀人害命的大案要案毕竟极少,而普通的民事纠纷却比比皆是。普通民事案件中所出现的司法不公现象往往容易被忽视,加之一些当事人维权能力较弱,经济承受能力差,从而导致法院错判、误判的成本较低,因此,更容易造成司法不公。而长此以往,将会积累大量的社会矛盾,其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伤害不可低估。而认真对待每一起申诉,就能有效地减少错判误判的机率,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会轻意受到损害。

  此案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三亚中院再审并终止原判决的执行,应该说是坚守了司法判决的底线。相信接下来的重审将会更加仔细和慎重,也会更加公正,无疑也将会受到更多的关注。

  作者:苏群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