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起恢复办理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

20.05.2018  09:44

  本报海口5月19日讯 (记者良子 特约记者周平虎)记者今天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自5月21日起,全省各车辆管理所恢复办理除小客车(即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迁入变更登记业务和省内变更地址迁出业务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对办理转移登记后转出省外的,可以继续办理。

  对5月16日之前已受理的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迁入变更登记业务和省内转出业务的,5月21日起,各车辆管理所应予继续办理。受理时间以本车辆管理所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系统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间或综合平台受理时间为准。

  自8月1日起,我省实施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后,各车辆管理所依据调控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恢复办理小客车(即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迁入变更登记业务和省内变更地址迁出业务。

  对未受理注册登记和迁入变更登记的小客车,在暂停办理业务期间可以按规定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明确,对属于付款人与购车人不一致的(除能证明属于直系亲属关系外)、省外购买车辆的、非常住人员未提供居住证的、通过网络购车平台购买车辆的、个人申请2辆车及以上的、单位申请3辆车及以上等情形提出公证申请,首先由公证机构将相关信息登记造册,转交交警部门审核后具体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告知申请人。

  对于外地小客车在5月16日零时前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在原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转出的,由各车辆管理所负责收集相关情况并登记造册,待审核后具体研究提出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