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明确规定物价补贴发放条件及对象

09.12.2014  14:41

      原标题:本市出台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预案

      明确规定物价补贴发放条件及对象

      记者12月8日从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上获悉,根据会议审议通过的《三亚市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工作预案》(简称《预案》)规定,我省(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即启动物价联动机制。

      全省CPI月同比涨幅 连续3个月≥3%即启动

      市物价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陈金波称,我市出台此《预案》,是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的。2008年,为应对物价上涨,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经济压力,我市曾颁布实施低收入困难群体价格救助预案。此次新的《预案》是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原则要求而完善的。《预案》规定,我市在物价上涨幅度较大期间对低收入群体实施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城乡低收入群体实际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各项补贴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根据《预案》规定,价格临时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基础上,也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物价联动机制补贴启动和中止条件为:我省(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即启动物价联动机制;我省(市)CPI月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到3%以内,即中止物价联动机制。物价联动机制的启动或中止条件全省统一执行。我市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启动或中止物价联动机制补贴机制。

      提高常规补贴可 停发放临时补贴

      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年以上(含1年),应按正常程序(或按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相应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常规保障标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按正常程序(或按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提高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常规补贴标准,自提高常规补贴标准之日起,可停止发放本次价格临时补贴;下次物价联动机制启动之时,即恢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为: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负责按月测算,测算方法:城市低保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SCPI)。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参照城市低保户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物价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除外),以后逐季(学生按学期)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止。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放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新闻中心 在线首页 投诉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