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进一步明确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9.05.2018  01:02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5月17日消息 (南海网记者 王旭 通讯员 范杰科)为坚决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工作要求,5月17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通知》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另外,所租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屋租赁证材料在提取时也不再需要。

   通知》提出,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实际工作地没有职工家庭自有住房,且实际租房居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其中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分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一致且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因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导致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但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两种情况。

   针对两种不同情况,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所需要件:

  (一)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二)租房合同;

  (三)实际工作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已婚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证明,前述证明仅对证明出具日向前计算一个年度有效);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另外,《通知》还明确了终止执行《关于明确住房消费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18〕20号)第三点“职工在非实际工作地租住住房的,其实际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均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出所租住住房租金”的规定。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