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发文明确省级常委名额 首提委员退出机制

05.01.2016  09:02

  昨天,近20年来首度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开发布。与原版相比,新条例首次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对名额也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

  焦点1

  明确专职副书记职责管党建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在这些方面提出许多新要求。而这些新精神都在新条例中得到体现。

  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而新条例就突出规定,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明确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这将有望使一些地方党委存在的重经济社会发展,轻管党治党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同时,条例又明确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重在把方

  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这就确保地方党委既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又不会在工作中大包大揽,甚至越俎代庖。

  再如,老版条例规定地方党委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新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的表述,既体现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不同,也对地方党委开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老版条例的第五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被压缩成了1条,并入“职责”一章。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字数少许多,但这一条的信息含量巨大。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到反“四风”再到践行“三严三实”,其对地方党委提出的有关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要求更高了。

  焦点2

  书记专题会禁代替常委会作决策

  根据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则是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书记专题会议则是条例确立的一项新的酝酿机制。要了解这项新机制,有必要简单回顾一下历史。

  在老版条例中,设有专门的“书记办公会”一节,规定其议事范围是: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副书记参加。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关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要求,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大幅减少了副书记的职数。书记办公会也在这个背景下退出了历史舞台。

  针对书记办公会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的问题,新条例规定,“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

  不过,要注意的是,不论以前的书记办公会,还是如今的书记专题会,都不是决策机构。新条例明确指出,“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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