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确了!这些收费家长学生有权拒绝

20.03.2022  10:53

  近日,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严禁强制学生购买电子设备或报名课后服务,学生有权拒绝缴纳与政策不符的收费

  不得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通知》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未经批准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并进行收费。

  要严格执行我省规范教育收费的“十一条禁令”。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参加课后服务;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违规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中小学和幼儿园委托家长委员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空挂”或保留学籍挂钩的费用、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等;严禁中小学校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严禁学校跨学年(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中外合作办学者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严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履行收费报审或报备程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幼儿园不得设立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

  各市县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的高收费乱收费。军队举办的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的,应按照公办幼儿园有关规定收费。

  不得以招生名义随意收取费用

  《通知》指出,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以择校生、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严禁向中职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

  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不得随意更改招生计划。严禁未经批准异地举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收费等行为。严禁未经批准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严禁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乱收费、研究生超自筹计划收费。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办学机构自主确定。

  民办学校违规收费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通知》提出,要根据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登记情况,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及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规范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行为,严格执行退费政策。2016年11月7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

  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校内食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不得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教辅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根据“一科一辅”的原则,从海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中选择一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严禁学校教师或通过家长委员会向学生宣传、推荐和推销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公布的推荐目录之外的教辅资料。坚决查处违背自愿原则以及在评议公告范围之外强制订购教辅资料的行为。严禁发行单位随意扩大征订范围,搭售任何其他教辅材料或物品。

  探索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通知》提出,可以探索实行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学校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同时,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

  收费项目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当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及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依据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用途和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