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 海南企业法人登记“先照后证”将降低门槛

01.10.2014  11:19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宽进严管让市场发力

      早在1993年就率先以“直接登记制”为主要内容实施了企业法人登记制度改革的海南,在21年后的2014年9月,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修订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将于2014年11月1日施行,其稳妥推进海南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法人登记、市场监管等各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今天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先照后证”降低准入门槛

      1993年我省工商直接登记制度规定,除了设立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法人和发行个人股份的股份制企业法人需要按国家规定办理登记外,投资者可以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后申办行政许可。这一登记制度当时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后来因种种原因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反复,部分行业甚至恢复了“先证后照”的登记制度。

      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条例》强调,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除少部分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企业法人登记需凭“证”(行政许可证件)办“照”外,大部分企业法人可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条例》同时运用了特区立法权,规定了由政府确定和调整前置性许可事项,并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以保障“先照后证”制度的实施效果。

      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

      以往的工商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要求企业法人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后,其注册资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实际到账,并且须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实缴登记制需占用企业的资金,实收资本需要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这一环节手续繁琐,期限较长,增加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成本,尤其是加大了中小微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

      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只须将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即可。

      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住所是企业法人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一直以来,住所登记条件较高是妨碍市场准入的一个主要原因。原有住所登记制度下,企业法人住所过多地承载了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对经营场所的功能要求,住所登记要层层“审批”,产生准入障碍,住所由此成为投资创业的一个“门槛”。

      而新《条例》放宽了住所登记,释放了场地资源,该负责人表示,新《条例》规定,简化住所登记手续,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或者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但住所登记条件的放宽,不等于对住所监管的放宽。新《条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的住所和备案的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同时,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备案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法人,《条例》规定由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行信用约束。

      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前,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主要以行政处罚(如罚款)为主,企业对其违法行为只需交完罚款即可,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新《条例》强化了信用约束机制,提出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为手段,实现信用约束。该负责人表示,登记机关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且未按规定公示等情形的企业法人载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载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人,今后在办理有关登记机关业务等方面受到相应限制,在相关部门办理业务和监督管理活动中也受到信用约束,形成失信企业法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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