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明年1月1日起取消城镇居民门诊报销

17.12.2014  13:58

      原标题:儋州明年1月1日起取消城镇居民门诊报销

      12月16日,儋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特通过本报提醒参保人:从2015年1月1日实行省级统筹之日起,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制度,参保人不再享受普通门诊就诊报销待遇。全面提高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

      根据《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据儋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分管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副局长王垂善介绍,城镇居民(参保人)普通门诊报销被取消后,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待遇在一些方面有所提高。

      “住院的参保人待遇提高有以下几种:最高支付封顶线从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开展大病保险补偿制度,个人年度内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起付线的部分,按50%-75%比例再次报销,最高支付封顶线提高至22万元;降低了起付线标准,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是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从原600元降至350元;提高了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从70%提高到75%,三级医院从60%提高到65%。”王垂善告诉商报记者。

      此外,符合我省参保条件且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因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4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死亡证明到出生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该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按有关规定报销住院救治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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