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前须申报减免税年报

01.03.2018  09:40

海口海关提醒减免税企(事)业单位
3月31日前须申报减免税年报

  申报指南:

  海口地区或者洋浦地区的企(事)业单位

  1 将纸质《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递交给海口海关现场业务处或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

  2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系统—减免税后续”模块录入、申报电子数据

  海口地区或者洋浦地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

  1 就近将纸质《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递交给管辖的主管海关部门

  2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系统—减免税后续”模块录入、申报电子数据

  本报海口2月28日讯 (记者杨艺华 通讯员陆一锐)记者今天从海口海关获悉,我省减免税进口企(事)业单位须在3月31日前申报减免税年报,逾期未递交减免税年报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申请将受到影响。

  《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申请人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51号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其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据了解,海口海关每年一季度受理减免税年报,申报流程为:海口地区或者洋浦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将纸质《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递交给海口海关现场业务处或者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同时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系统—减免税后续”模块,录入申报电子数据,海关审核后完成年报。

  海口地区或者洋浦地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可就近将纸质《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递交给管辖的主管海关部门。对申报减免税年报问题仍有疑问的,可拨打海关热线服务电话1236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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