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还撞亡一人 儋州肇事“女司机”获刑
儋州市那大镇女子符某某因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撞亡一人,近日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儋州法院经审理,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2019年11月某日19时许,符某某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儋州市那大镇洛基村委会往那大镇方向行驶,途经洛基村委会南安村路口路段处时,适遇黄某某在前方同向靠道路右侧行走,符某某驾驶摩托车撞到了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符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将黄某某送往医院救治。次日13时许,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符某某垫付医疗费,并支付丧葬费4万元。
经鉴定,黄某某系因该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符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审查,儋州市检察院认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符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符某某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采纳该建议,以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符某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理赔死亡赔偿金28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这一情形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