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无为原副县长汪梅琴涉两罪被诉

23.10.2014  13:18

  正义网电(记者 吴贻伙)在14年的时间里收受贿赂120余万元,巡视组来后,她慌忙通过不同途径退赃。近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无为县原副县长汪梅琴,又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追加起诉。

  汪梅琴曾在无为县的无城镇、襄安镇、福渡镇等3个镇担任过副镇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党委书记等职务,2012年下半年任无为县副县长。今年6月6日,芜湖市检察院以汪梅琴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9月19日,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就汪梅琴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公安机关又以其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镜湖区检察院遂于10月11日予以追加起诉。

  汪梅琴系今年上半年中纪委通报的被查处的12名女性官员之一。检察机关指控称,1999年至2013年,汪梅琴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项目投资、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人民币116万余元、美金2000元、购物卡3万元、价值5万元的十五年茅台酒两箱,折合人民币共125万余元。

  此外,2005年汪梅琴在无为县福渡镇任党委书记期间,以花某等6人的名义在“小康村”以每块地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6块土地,每块约0.5亩。2010年至2011年,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汪梅琴将其中的5块土地以每块2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获利80万元。

  据了解,2013年11月,安徽省委巡视组到无为进行巡视后,汪梅琴先后通过不同渠道将所收受贿款中的94.7万元退还给了有关行贿人。今年春节期间,汪梅琴将倒卖土地非法获取的80万元退还给了买地者。

  检察机关认为,汪梅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汪梅琴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80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受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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