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和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上会二审 强行出售联票最高可罚50万

29.07.2016  06:03

南国都市报7月27日讯(记者 孙学新)7月27日,《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和《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双双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

每到旅游旺季,数以万计的游客涌入我省,一些热门景区堵得水泄不通。对此,草案在流量控制方面予以明确。草案规定,旅游景区经营者可以采取门票预约、分时进入、限制进入、景区内疏导分流等方式,对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当旅游者数量接近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如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所在市县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进入景区的旅游者数量。

草案规定,旅游景区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未按照规定公告或者未向所在市县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草案规定,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对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铺、摊位进行规划和建设,严格控制种类、规模和数量。任何人员和组织不得擅自在景区内摆摊、设点。

草案规定,旅游景区不得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将不同景区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草案明确,旅游景区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强行向旅游者出售联票、套票的;(二)使用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旅游目的地或者在景区进行游览,交通工具费用未计入门票价格另行收取的,或者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费用与门票捆绑出售的;(三)出售的团体票价优惠幅度高于散客票价20%的;(四)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未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