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拟出台养老服务新政策 新建小区要配套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11.10.2019  22:41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民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海口市养老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多元、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海口市民政局起草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10月25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意见》提出,海口将结合大健康产业发展,进一步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当、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海口养老资源独特优势,培育和发展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海南特色突出的养老服务产业。努力在2020年实现农村敬老院养老服务设备设施更加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市覆盖,城市社区普遍建立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基本建成覆盖市、区、街道(镇)、社区(村)的四级城乡居家养老一体化服务网络等目标。

      《意见》要求,海口各区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要同步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到2020年底,海口将依托4个区现有的资源,打造4个各具特色的区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并对33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等进行升级改造,增加设施设备和床位,建设完善无障碍和消防设施等。

      同时,《意见》对加强对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探索推行“长者饭堂”为特色的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等打造多元化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升级改造海口现有的“12349”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求助信息平台、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建立老年教育制度、健全养老服务市场等方面做了明确说明。

      而同一天出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在海口居住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服务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实际情况的不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分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自费购买服务两种类型。

      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外,有服务需求、自愿购买服务的老人,可以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出服务申请,由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按照“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的原则,分为以下两类:

      (一)具有海口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每月20小时的购买服务:

      1、60周岁以上的城乡特困老年人;

      2、60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市级以上“孤老”劳动模范和优抚对象等困难老年人;

      3、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独居、空巢、失独困难家庭、子女因病等其他原因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特殊家庭的老人。

      (二)具有海口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每月10小时的购买服务:

      1、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困难孤寡老人;

      2、60周岁以上孤寡、子女因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困难老年人;

      3、80岁以上生活能力弱的高龄孤寡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