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文昌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判8年

04.01.2021  18:32

  12月30日,文昌法院公开宣判以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告人潘某兴涉黑案。经审理,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潘某兴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此,文昌法院圆满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任务。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潘某兴系林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林某(已判决)及骨干成员周某球(已判决)的亲戚。其自幼在文昌市某镇生活长大,初一辍学后就跟随周某球及社会闲散人员混迹在抱罗镇、冯坡镇、大致坡镇等地。

  2009年至2012年期间,潘某兴参加以周某球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暴力犯罪,后被文昌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4年8月25日刑满释放。

  潘某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跟随周某球等人一同加入以林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接受该组织上级骨干成员周某球的指挥管理,帮助周某球管理低级别组织成员,为他们发放生活费及香烟等物品,并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该宗犯罪已判决)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28日,周某球纠集被告人潘某兴等人在文昌市锦山镇罗豆圩与符某展、林某某、符某东、陈某波、张某辉、叶某冠(均已判决)等人持枪持械互相斗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

  2016年5月21日,周某球因混凝土利益在文昌市抱罗镇与被害人潘某华发生纠纷,经林某默许,周某球纠集被告人潘某兴等人持刀打砸停在潘某华店门前的两辆汽车,两辆车被损毁部分的价值共计18020元。

  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

  2011年4月17日,周某基(在逃)纠集被告人潘某兴、周某华、王某(均在逃)等人,在文昌市抱罗镇持木棍、砖头等物殴打被害人陈某英、陈某吉,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兴系以林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同时,被告人潘某兴还积极参加该组织实施的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已另案判决)犯罪。此外,被告人潘某兴还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自2018年以来,文昌法院共受理涉黑恶案件19件66人,已审结19件66人,结案率100%。其中2020年上半年审结涉黑恶案件4件12人,2020年6月2日圆满完成黑恶案件积案清零第一阶段清零工作任务;2020年下半年审结涉黑恶案件5件24人,12月30日圆满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任务。已结案件中22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33.33%;判处罚金656.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250.7万元,退还被害人9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