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印发《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修订)》

10.12.2021  18:04

  为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创新文昌国际航天城(以下简称“航天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赋予航天城自主发展权,规范航天城管理局运作,省政府制定《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修订)》,于12月10日公布。

  企业化管理园区

  航天城管理局作为园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航天城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下放或者委托的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园区规划、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

  成立航天城平台公司,作为航天城开发建设和市场化投融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航天城内资金融通、基础设施建设、园区运营管理等工作。航天城管理局代表省人民政府对平台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航天城管理局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除省委选派的兼职领导人员外,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人员聘用、岗位设置、薪酬标准等。薪酬总额以核定岗位员额为基准,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同一层级岗位薪金标准可有所不同。

  依法公开重大事项

  航天城管理局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承接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省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航天城管理局运转补助经费和安排航天城建设资金。

  在航天城内各投资主体开发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由相关投资主体委托航天城管理局负责统筹运营管理并实现保值增值。

  航天城内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投入,原则上通过各级财政性资金予以保障,具体结合财力状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按省相关决定执行。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航天城基本建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平台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市场化、多元化融资、运营。

  航天城管理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重大事项、财务预决算等情况,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省人民政府按年度对航天城管理局运营绩效进行考核。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17日公布的《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