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文昌:严禁将公摊电费折算进入电价

10.09.2021  11:14

  9月9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向各转供电主体发出的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提醒告诫书明确指出,转供电主体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含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费用)不得高于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不得通过代收代交电费赢利。

  提醒告诫书指出,转供电主体签订的协议或前期物业合同中擅自约定电价标准、将公摊电费折算进入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电价属于政府定价,转供电主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严禁将公摊电费折算进入电价,以用户自用电度数计费,不得在业主预购电费时直接将变压器、线路损耗、公共设施用电等公摊电费加入电费中收取。

  此外,转供电主体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含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费用)不得高于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不得通过代收代交电费赢利。

  提醒告诫书表示,2018年以来,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转供电主体在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时,应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国家降价红利。转供电主体收取公摊电费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电费收取标准,及时将各抄表周期的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凭证复印件、业主用电量电价明细、公摊电费计算标准及明细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各转供电主体应立即改正,并将整改书面报告或整改承诺书报送至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醒告诫书强调,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改正,没有按期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或整改承诺书的,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重处罚。其中,将公摊电费折算进入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约定电价标准或者截留国家降价红利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国家政策的负面典型,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