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建厅草拟文件:业主大会可自行管理维修资金

27.10.2016  20:11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日前,省住建厅草拟了《海南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承诺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和示范文本,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异议可在10月30日前将相关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该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1 维修资金该交多少

  草拟的《海南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都做了详细规定。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5%至8%。具体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业主大会成立前

  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的管理机构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就维修资金自行管理决议等事项进行表决,并公示不少于10天。

  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管理机构。符合规定的,管理机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一个业主大会只能开立一个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维修资金开户银行。

  2 建设业主共同决策电子平台

  《办法》提出,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设业主共同决策电子平台,便于业主通过计算机和手机等电子工具参与共同事务决策,提高业主参与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投票率,保证计票的准确率,解决业主到场投票表决的难题。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推进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开辟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切实保障业主维修资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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