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因矛盾欲敲诈一家公司50万元 二审领刑四年

09.12.2014  22:08

      原标题:海口男子因矛盾欲敲诈一家公司50万元二审领刑四年

      海口一男子曹某平与原公司海某润公司产生纠纷,便私下调查该公司,发现海某润公司产品质量造假等问题。曹某平手握“把柄”,要求公司法人孔某显支付50万元的赔偿。不料,孔某显最终不愿吃“哑巴亏”,还是报了案,曹某平被捕。12月9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曹某平近日因敲诈勒索罪,近日二审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6年前后,曹某平(男,1972年出生)与海某润公司之间因产品经营问题产生经济纠纷进而发生矛盾,在海某润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曹某平仍认为自己损失过大,再次索赔未果后向法院起诉亦未得到支持。曹某平遂私下调查海某润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

      经过调查,曹某平发现海某润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造假、虚假宣传等问题。2014年初,被告人曹某平把其调查来的海某润公司产品质量造假、虚假宣传等资料和要求支付50万元的赔偿意见一同邮寄给孔某显(法人代表人),并威胁不给钱就曝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此事。孔某显收到材料后与曹某平取得联系,双方经多次协商,孔某显提出给曹某平20万元解决此事,曹某平同意。2014年3月24日,孔某显通过其公司账户向曹某平的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并与曹某平约定剩下的17万元等曹某平来海口后当面支付,后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3月27日,曹某平来到办公室找孔某显时被民警抓获。案发后,从被告人曹某平处扣押的银行卡内赃款3万元已发还给孔某显。

      2014年4月4日,曹某平的家属代其向海之润公司道歉,并经公安机关退还3万元现金后,海南海某润公司对被告人曹某平的行为表示谅解。

      原判决认为,曹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曝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被害人产品质量问题为手段,利用被害人害怕曝光或举报的心理,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曹某平敲诈勒索被害人20万元人民币,其中17万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平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曹某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近日,海口中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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