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敬酒起冲突 万宁一男子用酒杯砸伤同事

30.01.2015  17:26

      原标题:因敬酒起冲突,男子用酒杯砸伤同事

      赔钱还要吃牢饭

      喝酒误事,这个谁都知道,但就有人不信邪,还因此把自己送进了班房。春节马上就要到了,本报提醒广大市民,喝酒千万要适度,可别伤身又劳神。

      在万宁工作的一名辽宁籍男子鲁某某和被害人程某某同在万宁××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分别负责不同项目。2014年6月14日19时许,鲁某某与程某某、吴清某、王振某等人接受同事吴卫某的邀请聚餐。席间,鲁某某与程某某因敬酒一事相互斗气,鲁某某忍受不了程某某的语言刺激,决意羞辱他,便拍着程某某肩膀要向其“敬酒”。程某某站起来时,鲁某某用手端起一只盛着白酒的高脚杯朝程某某的头部连酒带杯甩去,酒杯碰到程某某的头部破碎并划破了程某某的左脸部。经鉴定,程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程某某向万宁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万宁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是同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是同事,本应互敬互让、和睦相处。然而,两人却在与众多同事聚餐的席间因敬酒斗气,实属不该。被告人鲁某某因为受不了程某某的语言刺激起意羞辱程某某,其在明知自己举起盛满白酒的高脚杯朝程某某的头部连酒带杯甩去时,会造成损害程某某的结果,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事实上造成了程某某受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供认了基本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并且当庭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796.5元。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新闻中心 在线首页 投诉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