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校长教师轮岗新规 校长任职超10年必须交流
原标题:省教育厅等4部门联合发文,正式启动我省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符合条件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小学达12年初中达9年均应交流
核心提示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促进师资均衡配置,一直被认为是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推进我省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4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各县(市、区)要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要求,组织校长教师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推动师资均衡配置,力争在3-5年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关键词交流年限
校长交流到农村至少要干满3年,教师每次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意见》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交流年限、交流比例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人员范围方面,《意见》明确,校长交流范围为: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凡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每届聘期3-5年,具体年限由市县确定),原则上应该交流;任期超过三届或任职年限超过10年,必须交流。
教师交流范围为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意见》明确,凡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小学已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中已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含完全中学初中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小学12年、初中9年的均应交流。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或患病并经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宜交流的教师,可暂缓交流。
交流年限方面,《意见》规定,校长交流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职,至少任满一届(3-5年),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每次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教师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可选择调回原学校任教。
交流比例方面,《意见》要求,城镇学校、省市县(区)级规范化学校等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每学年参与交流的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骨干教师包括省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县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关键词交流方式
校长教师定期交流每年进行一次,个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参与轮岗
《意见》要求,我省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辖区内校长和教师队伍情况,特别是学校教师编制与学科结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计划和方案,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记者注意到,《意见》给出了4种可供参考的交流方式。
一是定期交流。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学年结束后的暑期。交流的校长教师应在新学年开始前到位。
二是岗位竞聘交流。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确定若干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校长岗位和中、高级教师岗位,统一组织县(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校长教师参加岗位竞聘。
三是校际帮扶交流。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统筹协调下,以省市县级规范化学校和城区优质学校为主导,与农村或周边薄弱学校共同组建帮扶关系的交流。采取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办法实施教师交流。
四是个人申请交流。校长教师自愿申请参与交流轮岗的,经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交流轮岗。
《意见》明确,各市县(市、区)也可根据实际,采取其他多种有效的交流轮岗形式,而且校长交流轮岗和岗位竞聘交流人员应转移人事劳动关系;要把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放在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此外,要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中心学校向农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关键词激励机制
小学教师申报中级以上职称,农村、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是必备条件
为了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顺利推进,《意见》还专门设置了保障激励机制,包括建立和完善与交流轮岗制度相适应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校长选拔和名优教师评先评优机制,发挥教师职务评聘的导向作用,切实保障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生活待遇等。
《意见》明确,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编制部门下达的中小学编制总量内,针对学校布局调整、生源变化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通过调剂编制,进一步调整教师学科结构,保证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课程。同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统筹管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适应和满足校长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岗位聘任的要求,提高农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逐步建立完善“县管校聘”的教师管理机制,促进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
在建立和完善校长选拔和名优教师评先评优机制方面,《意见》强调,优先任(聘)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对积极参加交流轮岗,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校长教师,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表彰中给予倾斜。义务教育学校评选省级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须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1学年的经历。
同时,在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意见》提出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小学教师申报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到农村或到农村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原有的教师职务及岗位细分等级聘用。
此外,《意见》强调,要切实保障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生活待遇。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经费投入,加快建设教师周转房,保证参与交流校长教师优先使用;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中给予倾斜;交流到乡村学校的校长教师,享受乡村教师待遇。
关键词工作要求
市县要引导校长教师积极参与交流轮岗,工作推进不力或被追责
据了解,我省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省级统筹、以县(市、区)为主”的工作机制。《意见》要求,组织部门要按照校长管理权限,会同教育部门全力推进校长交流轮岗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切实加强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财政部门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人社部门要在“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岗位设置、聘用管理、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政策支持。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深入调研,全面了解和分析校长教师队伍的编制、职数、分布、结构、工作年限等基础上,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编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交流计划。
同时,各县(市、区)要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争取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创设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引导校长教师充分认识交流轮岗的意义和价值,消除思想顾虑,积极参与交流轮岗。
此外,《意见》要求,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体系,并作为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重要指标。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推进不力、范围不广、成效不大,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我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认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各地要建立完善相应的考核和管理机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细则,稳妥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