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不断完善环境政策法规体系 以法治护航海南生态省建设

13.08.2017  09:12

我省不断完善环境政策法规体系,为优良生态构筑坚实屏障

以法治护航海南生态省建设

 

   我省通过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为青山绿水树立法治屏障。图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百花岭水库。海南日报记者 陈元才 通讯员 朱德权 秦海灵 摄

  核心提示

  如果海南生态文明建设是一棵“大树”,那不断完善的环境政策法规体系,则是这棵树的“树根”。

  近年来,我省环境政策法规工作强法治、重改革,不断强化生态环境资源立法和司法保护,构筑起一道道法治屏障,切实为青山绿水保驾护航,为生态文明“大树”茁壮生长稳固根本。

   不断完善 | 紧跟现实和发展 修订法规

  7月21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对我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这是《条例》时隔5年后的再次修改。

  修正后的《条例》,实现了与海南“多规合一”改革实践相衔接,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围绕海南环境整治实践经验,对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提出管控要求,并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只是海南以立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部分。

  梳理“十二五”时期有关生态立法的目录,可以发现,全省在5年时间里累计出台《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逾70项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全省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全方位“保驾护航”。

  “一系列生态领域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制度措施的不断健全,将海南生态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向玲说。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海南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优质环境的期盼越来越高,不少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为此海南不断推进相关法规修订。

  如去年,我省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并配套出台了《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制化管理。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将为巩固和扩大海南生态省建设成果,保护海南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直面现实 | 以立法来引导和解决问题

  “我们诚恳地接受。”今年5月,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的约谈席上,被约谈人、万宁市政府的有关负责人现场作出表态,对该市污水处理厂存在的进水量和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严重偏低,以及中控系统长期损坏无法存储历史数据以供查阅等问题,一一作出整改解决回应和承诺。

  一年前的5月,《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实施。按照《细则》,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出现失责行为、符合追责情形的必将追责,并且是不论调离、提拔、退休与否,都将终身追责。

  “从‘督企’到‘督政’,它给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带来的危机意识,将有效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岳平介绍,《细则》突出抓住党政领导干部“关键少数”人群,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强化党政同责。督企更督政,我省给地方和部门套上环保“紧箍圈”,抓住污染治理的“牛鼻子”。

  将生态环境作为可持续发展生命线的海南,尤为注重通过立法来引导和解决问题。

  海边渔民经济发展与珊瑚礁保护直接冲突,曾经长期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优良的海岸带上建设项目总想“见缝插针”,违法侵占海岸带……这些行为对环境、生态造成现实压力,海南生态立法须直面现实问题。

  为保护海域珊瑚礁生态系统,我省出台了《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对砗磲及其制品,从海上采挖捕捞到市场交易直至物流运输,作了全面禁止的规定,并明确加大处罚力度。

  为强化对海岸带的保护,我省修订《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将海岸带范围内的部分陆地和部分海域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并提出严格管控要求。

  “为解决与新《环保法》等上位法内容不一致、要求有差距等问题,海南迫切需要更强有力的地方立法予以支撑。”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创新司法 | 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

  今年6月28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法院不仅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还责令林某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原来,林某为种植辣椒,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陵水黎安镇岭仔村西瓜坡林地砍伐林木。案发后,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陵水林业局达成《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协议》,约定在原地补种2000株木麻黄树苗。后经林业部门现场检查验收,林某补种复绿林地面积不足,树苗成活率为75%,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所以,此次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林某继续补种树苗。

  这不是我省法院第一次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裁判。当前,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犯罪分子得到法律制裁,但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修复。

  司法层面如何建立有效体制机制解决这一难题?按照省委部署,自2016年7月以来,海南法院开展了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其中一项创新举措就是实行“替代性修复”和“异地补植”的生态修复方式。

  恢复性司法理念同样被引入我省检察工作。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在办理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同时,重在“补植复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督促涉案单位、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补植林木,恢复生态,并以此为据,提出从轻、减轻处理的意见。

  “开展‘补植复绿’,不仅让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弥补损失,悔过自新,也能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已累计督促涉案单位和个人补植复绿面积3200多亩、补种林木30万余株。

  司法实践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损的生态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家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确保受损环境得到修复、环境风险得到控制,下一步,在我省环境资源审判改革中,将进一步拓展多元化担责方式,推行环境资源保护诉前禁止令制度,或引入“以劳代偿”方式,在出现无力支付损害赔偿金时,判令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若干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作为弥补。(记者 金昌波 周晓梦 通讯员 孙秀英)